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
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自我部2010年2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来,在各通信管理局的有效组织、各接入服务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随着网站备案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真实性核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工作,现将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类备案业务审核是否需要提交真实性核验单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在网站备案审核时,对于变更备案中的新增接入、新增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以及新增备案的情况,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其他备案业务申请不需要提交核验单。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于申请新增备案、接入服务单位对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或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是指备案系统中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的变更。
(二)对于新增接入、接入服务单位对不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按时收到核验单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中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新增接入或新增网站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材料与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备案系统对不准确的备案信息项进行变更,此类变更的审核不需要再次提交核验单。
二、关于取消接入的审核问题
对于申请取消接入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
对于单接入网站申请取消接入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应进一步注销该网站。
三、关于注销网站主办者名下唯一网站的审核问题
对于申请注销网站主办者名下唯一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进一步对网站主办者主体进行注销。
四、关于核验单填写问题
填写核验单时,无论手写或机打,只要内容完整、字体清晰,均视为填写符合要求。“核验人签字”和“网站负责人签字”项只允许手写签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通信管理局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提交核验单。核验单上接入服务单位的印章应为总公司公章/备案管理专用章,或已在当地完成许可证跨地区报备的分公司公章/备案管理专用章。在核验单上套印上述印章的,视同盖章。
五、关于通信管理局核验单的接收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在接收全国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的核验单时,应标准一致、要求一致,同时在本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发布当地核验单接收方式。
六、关于备案信息迟于核验单提交的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在审核备案信息时,若在收到核验单5个工作日内未受到接入服务单位企业系统提交的备案信息,则视为不完整的备案业务申请,不予受理。
七、关于存量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问题
接入服务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按期完成存量网站的真实性核验、提交核验单,并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的材料与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对存量网站的不准确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对于同时由两个(含)以上的接入服务单位接入的存量网站,相关接入服务单位对该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负有同等责任,因此相关接入服务单位均应对该网站进行真实性核验。
八、关于真实性核验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发现接入服务单位未严格执行真实性核验、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知接入服务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属地接入服务单位的管理,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33号令)等依法处理。
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上述暂行操作意见,组织做好真实性核验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